社保转入
受理条件
1.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 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办理延缴或趸缴条件的;
C.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我市,养老保险记录累计(含异地转入)超过15年的。
(2)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临时账户人员除外);
B.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满10年的。
2.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申请转入时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 在我市未参加养老保险,但在其曾参保的统筹地区不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2) 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累计年限满15年或符合在我市延缴条件的);
(3)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不含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可以申请转入。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正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
2.未办理退休手续。
注意:停交状态不能办理转入,正常状态才能办理养老及医疗社保关系转入。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就业并符合转入条件的或确定退休地在深圳的,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需办理的事项后,点击“立即办理”,选择“转移申请管理”——选择对应的转入情形,录入转入信息,根据系统提示,预申请后打印转入申请表,按照业务办理的指南准备业务材料,在有效申报期内前往社保机构受理窗口办理;
2.受理
受理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即时):
(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出具《业务指引告知书》。
3.审核
审核通过后向转出地发送同意接收的联系函(7个工作日)
【异地环节:转出地接收到联系函后向转入地发送信息表和转移基金(15个工作日,此环节属于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4.审批
转入地接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审批完成转移接续工作(8个工作日)
5.办结
申请人社保关系,由异地转入本市
6.送达
申请人网上自行查看办理结果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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