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津贴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昨日,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5%左右确定,已经于9月底调整完成。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的《关于2017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5%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此次调整的主要对象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如何调整?
据介绍,普遍调整具体为:每人每月定额加发71元。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予以加发。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具体为: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市社保局提醒,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6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预计9月底前完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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