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养关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当到广东省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并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广东省民政厅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2份);
2、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收养人的护照(包括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如夫妻一方未到场的,原件、复印件1份)
5、涉外送养通知书;
6、被收养人的户口本;
7、派出所捡拾证明(收养弃婴登记表);
8、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弃婴捡拾证明)(原件6份);
9、预涉外送养儿童体检表(复印件6份);
10、福利院负责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
11、被收养人照片12张
六、出境和签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及收养关系公证后,须由收养人携被收养人一起前往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然后到收养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被收养人的出国签证手续。办理出国护照时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协助办理,并提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送养福利院填写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1份。表内贴33mm×48mm照片加盖骑缝章(另附两张相同照片),照片使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照片标准;表中"单位或派出所"栏,由涉外送养福利院负责人加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再由省民政厅负责人签名加盖厅章。
(二)送养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广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国收养父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养关系公证书原件。
七、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外收养登记费:250元人民币;
(二)代办出国护照证照、服务费:500元。
八、监督办法
收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可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投诉。
以上是外国人在广东收养子女最新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来广东收养子女的外国朋友对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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