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二)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三)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五)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2项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女方社区工作站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社区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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