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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动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指南(2)

[作者:zengjing]
2011-11-10 09:43

  温 馨 提 示

  (调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程序)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

  ⒈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全家户口本。(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人事部门网上下载)。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⒉办理部门: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

  1.所需材料:

  ⑴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⑵全家户口本。

  ⑶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人事部门网上下载)。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⑷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⑸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准生证或无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⑹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⑺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⑻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⒉办理部门:迁户人员拟入户地区人口计生局。

  (此文由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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