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深圳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
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一、广东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下列3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近期(三个月内)孕检证明;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上面所示3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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