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举办2011年第二次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11年9月4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二)考试科目
1.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基础; 2.人力资源服务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方式
全部客观题,答题卡作答,电脑阅卷。
(四)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当年度有效,当年内两科考试合格即可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参加过今年2月27日考试并通过了两科之一的,本次考试该科免考;如本次考试另一科考试合格,将核发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参加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高中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1年8月11日10:00至2011年8月25日17:00
(二)报名方式
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成功的,于2011年9月1日16:00至2011年9月4日18:00在网上打印准考证。具体程序和办法,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三)报名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报考条件报名。不得使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3.报考者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
四、考务费用 每科考务费用65元,两科合计130元。
五、教材和培训
考试命题以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大纲可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下载),不指定专门的考试教材,不组织统一培训。考生可自主选择学习教材和参加社会机构自行组织的培训。
六、资格证书发放
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委托深圳市考试院办理。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到深圳市考试院统一办理发证资格复审手续。审核合格者,予以发证;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发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的参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已发放证书的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七、联系方式
深圳市考试院网址: http://www.testcenter.gov.cn/,联系电话:83776655。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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