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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2)

[作者:xiaochen]
2010-10-12 17:21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四)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六)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业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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