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没有规定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妥善保存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有关书件应当经委托人签章。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需要时,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接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递交。
第十四条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暂停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商标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 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用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
(五) 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情形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连续2年内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类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宜由商标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 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商标局采用对试用单位日申请量适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放开限制。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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