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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作者:xiaoping]
2010-10-18 13: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在商标局备案。

  第二章 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     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立即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商标局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和足额缴纳商标申请费的信息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未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对其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数据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除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外,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无需再就同一件商标申请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另一件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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