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国家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外环境总体布局图(25米范围内)、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检验室平面图、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和有害场所的声明(原件1份);
6.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7.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9.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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