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所在收到消保科退回的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依据消保科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当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应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由申请人签收。
送达《驳回申请通知书》,应说明驳回的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收。
五、相关说明。
(一)本操作指南系分局参照内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南,结合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要求制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省、市局出台登记操作指南后,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时间,暂定为20天,省、市局出台登记操作指南后,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登记。暂时免收登记费。
(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与许可登记的衔接。
企业登记由注册线负责,许可登记由消保线负责。
根据许可要求实质审查的特征,许可登记的受理统一由辖区工商所负责。
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颁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对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
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除个人独资企业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颁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对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到辖区工商所“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依据本操作指南开展受理、现场核查、初审上报和发证工作。对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按经营主体的性质,告知申请人在本工商所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或到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
(四)特殊时期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处理。
1、由于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登记操作指南、格式文本、许可证式样尚未颁布实施和应用,许可证登记尚无法正常开展,对于近期接到的许可申请,按分局6月1日的通知办理。
2、按分局6月1日的通知要求,企业办理了减少食品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登记窗口应予以记录,待事后经工商通知办理增加食品经营的变更时,免收变更登记费(请分局讨论决定,如同意,出具抄告单到窗口作为免收变更登记费的依据)。
3、对于在近期因故必须办理的许可证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按本操作指南规定,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通知书》,并予以记录,事后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注册线凭《准予许可通知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对该企业予以标注或记录。许可窗口在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复印、确认后,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核定为4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暂按新发证的程序办理。
5、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办理程序待省市局操作指南规定。
6、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复核,原则上按规定办理。实际操作中,可事后报消保科补签;分局同时考虑在正常后按“一审一核”原则委托工商所直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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