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质审查。
1、窗口受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申请材料后,工商所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受理通知时告知的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
2、实地核查时,工作人员应依法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
3、工作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选址: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为20米以上。
(2)经营场所必须与生活区域相对分离。
(3)面积:与经营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店堂和仓库。
(4)经营用房与布局:结构合理、完善,有足够的食品销售货架、柜台,综合性商场(店)须划定食品经营专区。
(5)散装食品经营:应单独设置销售区域,有明显标志;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有品尝区的也应标明;配备专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散装食品应加盖;并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设施。
(6)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或涂覆。经营冷冻食品要专柜销售,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或冷库。仓库有通风防潮设施,设置食品存放搁架。经营场所应有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污染食品的设施。
(7)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
4、工作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核查意见,作为作出准予登记的依据;
(2)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现场填写《整改通知书》,具体说明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形、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复核时间。
对现场进行复核,按本条规定的核查规程办理。
(四)决定。
1、“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工作人根据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初审决定: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初审决定;对现场核查和复核结论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初审决定,并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
2、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工商所将申请材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审核意见表》报送消保科,由消保科工作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予以登记的决定。
3、消保科工作人员在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予以登记的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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