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生活频道 > 企业办事 > 国土建设 > 正文

深圳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3)

[作者:xiaoping]
2010-10-12 19:17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在限期缴纳的期间届满后仍不缴纳者,由市国土局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登记的,市国土局可视情节对其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缴费人在申请有关登记事项中,有隐瞒、虚报等不实行为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其处以每平方米隐瞒、虚报的用地5元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缴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2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副标题 副标题

  • 首页
  • <
  • 2
  • 3
  • 尾页
  •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编辑推荐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加载中...
    没有更多了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