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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逗留”签注 港澳通行证 逗留(2)

[作者:xiaochen]
2010-10-12 16:17

四、特别提示:

  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申请签注时须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六、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七、持逗留签注在澳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澳门的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八、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短期(不超过1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

  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长期(3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九、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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