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未按该合同约定之付款方式付款且延误至7个自然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付清款项,乙方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4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施工完毕,甲方在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后,因故未能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要求复验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和/或工程项目更改时,工期顺延。
3.6因乙方安排组织施工不当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7工程竣工后,甲方提出整改要求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8因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9因停水、停电、台风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10因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工程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11以上条款中之工期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甲乙双方互不支付工期延误费;工期不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乙方按照工程总造价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误费。
第四条 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的约定
4.1签署本施工合同后正式施工前,如甲方要求删减部分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确认单》;且甲方须按删减部分总造价2%,向乙方支付材料准备费。
4.2工程正式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删减部分木制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确认单》;未下料工程项目,甲方须按删减部分总造价2%,向乙方支付材料准备费;已下料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总造价的5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已施工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总造价的8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已完工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总造价的10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4.3工程正式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删减部分非木制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确认单》;未下料工程项目,甲方须按删减部分总造价2%,向乙方支付材料准备费;已下料(施工)工程项目,甲方按该删减项目的具体损失额度,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之附件《工程预算书》所列明的材料品质标准采购施工材料;甲方可对装饰饰面板等材料之颜色、花式进行确定;对乙方所采购材料按所列明标准进行验收5.2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之附件《工程预算书》中所规定施工工艺及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5.3甲乙双方按《上海市装饰工程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5.4竣工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开出《工程验收通知单》通知甲方进行竣工工程验收;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3日内,须协同乙方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及时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且超过7个自然日的视为验收合格,并自3日后,甲方须按500元/天支付乙方施工场地看护费;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六条 工程结算的约定
6.1工程竣工,甲乙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乙方须在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送达《工程结算表》,甲方须在工程验收合格7个自然日内付清所有结算款项。
6.2工程结算款内容包括:工程施工结算款、甲方付款滞期费、超过验收时间甲方未进行验收应付乙方的施工场地看护费、应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赶工费、乙方垫付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装修押金,扣减乙方工期延误费、甲方垫付乙方施工期间因违反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造成的罚金等。
6.3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完结算款项后,乙方开具工程质量保修单。
第七条 服务的约定
7.1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乙方所属“质管中心—客户服务部”进行项目服务管理。
7.2施工过程中,乙方所属工作人员有协同甲方进行材料导购、材质鉴别义务。
7.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凭乙方开具保修单、工程结算单、收款凭证作为保修凭据。
7.4保修服务时间:工程竣工起次日的365个自然日内,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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