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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促销遇新规 最终解释权不归建材商

[作者:韩伶到]
2010-11-01 10:56

       最近,“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似乎与建材促销活动是双生儿,举凡家居建材企业做的促销活动中,人们都会在华丽的海报最不起眼处看到这句话。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从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将不再归“本店”所有。

  不少家居建材企业表示,现在很多企业已在“不促不销”的低迷境遇不能自拔,因此,频繁举行促销活动刺激消费已成为家居建材商们能想到的最有效办法。“有的人既想要实惠又想要品味,很多促销的产品在冲动购买之后又后悔,跑回来无理由或者找理由退货,我们当然需要借‘最终解释权’保护自己。”笔者在北京一家涂料经销商店与销售人员聊起此事时,销售员如此解答。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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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 “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第一建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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