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站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要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那么,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为什么被驳回?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为什么被驳回?
原告诉称,2019年3月8日12点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在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进站时,王女士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上车后,王女士即感到严重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16点36分,王女士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16点50分左右,前来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19点18分,王女士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原告认为,对于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至少60%的责任。原告向被告刘女士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2万多元。
8月18日的庭审中,刘女士一方认为,当时王女士因为在进站口逆行才导致被绊倒,刘女士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丰台法院9月29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女士及儿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经查明,王女士转身行走五步后方碰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说明两人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女士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碰到刘女士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而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刘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于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女士若谨慎慢行,完全可以避免碰撞。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王女士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刘女士。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始末细节!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67岁的王女士被63岁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绊倒受伤,15天后在医院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将其诉至丰台法院,索赔62万多元。8月18日的庭审中,刘女士一方认为,当时王女士因为在进站口逆行才导致被绊倒,刘女士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王女士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受伤是事实,但被告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被告刘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称,事发时,现场有三位行为人,即王女士、她的儿子和刘女士。当时王女士的儿子送母亲坐火车,但在进站口离开时,没有妥善照顾母亲,王女士逆行着急找儿子,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刘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被告还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未及时就医,其儿子让母亲独自一人乘火车,在摔倒后五个小时才由他人送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让伤情加重。“王女士就医13天后,从医疗条件较好的河北医大二院出院,送入河北友爱医院。两天后,医生反复劝说治疗的必要性,但家属要求撤掉呼吸机和吸氧鼻导管,导致王女士死于呼吸衰竭。刘女士对此不知情,没过错。”
原告对此说法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脑硬膜下出血。“拔管”是医生的建议,而非家属不愿治疗。
在举证质证环节,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进站口的王女士转身走时,绊到在她身后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摔倒。
对此,网友们有什么想说的呢?
网友A:重大过错,拿个行李箱出门也算重大过错了?
网友B:希望中级法院坚持原判,不要搞什么死者为大,因同情而判决。刘女士在火车站拖着行李箱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网友C:自己逆行,没有注意到行李箱,王女士的家属怎么想的?
网友D:叫行李箱赔偿吧。
网友E:这都能讹诈,那以后在街上绊倒的人是不是都可以找市政索赔了?
对此,我们也希望法院能做出最公平公正的判决,不要让守秩序排队的人蒙受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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