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只要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也会有些法律涉及不到的灰色案件值得让人讨论!那么,遭男老师性侵男学生发声!他最终说出事件真相!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遭男老师性侵男学生发声!他最终说出事件真相!
4月30日,一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的文章爆出四川省宜宾市高中老师梁岗十年间猥亵20多名男生。据律师介绍,这是我国首例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CGTN记者获得了和此案当中2名受害者交流的机会,了解到这种经历对他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被性侵学生,讲述其被性侵害经历。他表示,至今回忆起来仍然感到恶心,当时面对自己尊重的老师,那种身份落差很难说不。近日,四川某中学男教师梁某被曝多年来性侵超过20名男学生,梁某被指利用其教师身份对班上男学生或曾经的男学生实施不同程度的性侵犯,部分学生受到侵害时处于未成年。
目前,多位受害学生陆续报案等待立案调查。据某微博大v爆料,梁某,男,四川宜宾人,先后任四川省宜宾市三中化学老师、德育处副主任,四川省成都市石室中学北湖校区化学教师、班主任,曾获多项全国性荣誉。
对此,网友有什么想说的呢?
网友A:为勇敢的同学们点赞。他们这么做不仅为了解开心结,更为了这个社会一个警醒!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网友B:受害者都是孩子们,这时候还搞性别对立的人真是脑残。
网友C:无论男女同性恋还是异性恋 本身都没错 错的是猥亵性侵,希望大家别搞对立!
网友D:性侵就是性侵,跟性别没有关系,跟你穿裙子还是裤子也没关系,跟你是短发还是长发也没关系,是坏人的错,谁他妈在给我受害者有错论!
网友E:被害人不分男女,所有的孩子都是我们应该保护的对象,我只希望我们社会对被害人宽容一点,不要过分关注他们,让他们顺利回归正常人的生活。
延伸阅读:男性被男性性侵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形态,它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因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都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前我们也多次提到过强奸罪,刑期基本在三到十年,加重情节可至无期或死刑,但即便如此,也遏制不住一些犯罪分子实施恶行的念头。
数目众多的强奸案中,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所以大家已经对强奸罪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思维模式与认识,这一点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就可见一斑。
但不能忽略,现实中也存在男性被性侵的情况,例如南京一名男子就在街头遭同性性侵,嫌疑人目前已被刑拘,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看我们的律师怎么说。
据相关媒体6月18日报道,南京市的王先生5月18日凌晨醉宿街头时遭一陌生男子性侵。接受记者采访的王先生表示,当晚他多喝了一些酒,有些醉醺醺的,路边碰到嫌疑人扯他聊天也没有多想,两人在路边的石凳上坐了一会,然后嫌疑人可能是确认他喝多了,就把他带到前方稍微隐蔽一点的地方脱了他的裤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因为被侵害之后出血了,日前王先生已自行前往疾控中心做了HIV检测。同时他对记者展示了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其中的内容显示,该“强制猥亵”案已被警方刑事立案,嫌疑人也已经被刑拘。
而通过这份立案告知单我们也能看出来,嫌疑人的行为是没有构成强奸罪的,因为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就把强奸罪的客体限定为了女性,男性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的。所以即使这起案件就是强奸,可由于受害者的性别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嫌疑人被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这个案情和警方逮捕嫌疑人的理由来看,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无论男女出门在外都要多留个心眼,要好好保护自己,洁身自爱!遇到危险要懂得自救!我们也希望相关法律能早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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