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5年前的张志超案再审并宣判无罪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不少网友不太清楚张志超案,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张志超案具体经过,再审后真相曝光,一起来看看下文详细内容吧!
张志超案再审判无罪:
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王广超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随后张志超被宣判无罪,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
张志超案具体经过真相曝光:
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
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山东临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男生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
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经过调查,将时年16岁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嫌。
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
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作案事件为6点20分左右,而多名证人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
距离尸体藏匿地点约300米的小卖部老板则证实,小卖部开门时间为7点20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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