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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妻子获刑赔钱 婚内赔偿被疑失去意义

[作者:姜虫]
2011-04-29 14:58

       常熟一对夫妻因琐事引发矛盾,后升级成家庭暴力,丈夫周某将妻子吴某打成轻伤。前不久,周某不但被判处了4个月拘役,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妻子六千多元医疗费用。对此,有人产生了疑惑: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婚内赔偿等于把钱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没有意义。那婚内赔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如有些人担心的那样没有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承办法官。

       回放:丈夫将妻子打得骨折,获刑还要赔钱

       吴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从2007年起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07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周某深夜后回家,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架,周某在此过程中致吴某右手环指近侧指节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吴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吴某受伤后,先后至常熟市广仁医院、常熟市辛庄卫生院进行治疗,所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56.06元。

       受伤后的吴某很委屈,跑到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自诉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本案的起因上,自诉人吴某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上述赔偿款中的10%,由被告人周某承担上述赔偿款的90%,计人民币6350.45元。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自诉人吴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350.45元。

       根据《婚姻法》,因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而提出索赔的,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进行。而本案中,妻子控告丈夫的时候,两个人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请。同时,按照传统观念,夫妻之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此有很多人认为,丈夫赔钱给妻子,这等于把钱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赔偿的意义。

       婚内赔偿争议多 夫妻之间该不该赔偿?

       观点一:婚内赔偿只能在离婚时一并提起

       有专家认为,婚内损害,受害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赔偿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进一步细化: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内损害赔偿的主张,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观点二:“婚内赔偿”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

       还有法学家认为,《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赔偿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

       但多数情况下,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拥有,发生婚内伤害后,没有离婚或者没有立即离婚,这就存在加害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支付的情况。提起诉讼时,可先要求加害人以个人特有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当然,确认的赔偿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如果婚姻关系继续恶化,终至解除,这一期待的份额即可成为现实利益。

       对此也有专家认为,将婚内赔偿看成一种期待,此种观点实际上将法院的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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