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医疗费的标准解析
(一) 概念
医疗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它不仅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例如为了恢复器官功能而进行训练所支付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14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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