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有什么区别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劝阻和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还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通常均要由受害人提出请求。因为《婚姻法》第43条主要是针对情节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通常这种类型的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时,受害人会有很多考虑,施暴者和受害人认为在家庭内部可以妥善解决,他人不便直接干预。所以,需要有受害人提出请求。当然,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相关机构在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请求时必须依法予以劝阻、调解和制止,不能置之不理。否则依据相关法律,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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