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离婚证据是个关键问题。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即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据的技巧如下。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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