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行政执法主体:民政厅
办公地址:当地婚姻登记处
具体办理地点:当地婚姻登记处
办理对象:公众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婚登记包括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5)、禁止结婚的疾病
办理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办理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程序有那些
结婚登记的程序有
(1)、申请
结婚申请是指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
(2)、审查与登记
审查: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结婚申请时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确认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自愿原则、法定年龄、一夫一妻、禁婚血亲、禁婚疾病,同时核对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在审查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有责任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规,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对当事人提供情况不明的,要退请其补充证明文件或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不得附加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或要求当事人出具上述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如何办理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符合规定的准予复婚,发给结婚证注销其离婚证。复婚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三、军人结婚登记的有那些特殊规定
军人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制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条件,除执行《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做了特殊规定。
1、战士结婚的条件。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回原籍结婚。对复员前提出结婚的超期服役战士,应尽量给予安排。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遇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等特殊情况,由军或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2、军队职工结婚的条件。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军人对象的条件。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少数民族一方家长赞同,并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习惯的情况下,方可允许结婚。
军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军队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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