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离婚闹矛盾很多原因是因为财产分割不均导致的,而这里面房产一样也是很多离婚诉讼的原因,而有的夫妻为了不因为房子而闹的不可开交,选择把房产留给孩子,那么,夫妻离婚房子规划给孩子可以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离婚房子规划给孩子可以吗
有时候在离婚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妥协。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孩子所有,但是在离婚后,往往有些人就开始对财产的分配反悔,对赠与孩子的房子动心思,不给孩子过户或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因此就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离婚证到手后,立刻行使撤销权,想把房子再拿回来。
对此,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上述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没有房产的处理,可能离婚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即没有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没有房产的赠与。因离婚已成事实,在离婚后要求撤销赠与,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所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的。同时,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1、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
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是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所处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财产或者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第三人财产做出的约定无效。
2)双方的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想假借离婚将房子过户给孩子来逃避债务的,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2、离婚协议一旦生效,除非法定情形,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不能以未过户而撤销。其次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欺诈与胁迫,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但婚姻法解释二中却只规定了,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时才具有撤销权,这是家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当然了,这一点也同样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因此建议在签署这些财产分割明显倾斜的协议时,一定要谨慎。签协议时轻松,反悔可就难了。
3、在协议中千万要约定好过户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虽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孩子享有财产所有权,但是房产权属并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直接变更。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想让孩子最终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才是关键。而因为过户是一个特殊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判决中不会直接判决过户,只能判决对方配合履行,故而,最好的方法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过户的违约金。这样在起诉的时候,不仅可以要求对方配合过户,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进而督促对方遵守信约、配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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