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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相关解释 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2)

[作者:dfbne]
2011-08-31 12:04

       关于孩子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或确认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关于财产

       一方财产婚后增值非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包括存款的利息、房屋租金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反悔

       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释:为顺利离婚,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让步。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父母治病可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关于婚外情

       婚外同居补偿条文删除

       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

       解读:对此,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会出台相应规定。

       杜万华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遵循“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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