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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关系实务(2)

[作者:朱身]
2011-08-10 19:31

  9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在一方名下);

  10 婚前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需举证);

  1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个除外:对方能证明与债权人约

  定为个人债务/能证明债权人已知道夫妻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12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权及于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完,一方承担之后可向对方

  追偿;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的;

  7 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注意】婚前父母赠房或为房出资,该房该出资属于赠个人,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则

  正相反。

  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相反约定,否则始终为个人所有。

  【提示】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均可用书面形式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分割原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2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3 若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对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则同1。

  4 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无法参照市价的,可按数量比例分配。

  5 有产权的房屋分割:双方都主张所有权的,允许竞价;

  一方主张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评估,取得方给对方相应补偿;

  均不主张的,依申请拍卖。

  6 无产权的房屋分割:不宜判决归属,可判决使用权,待完全取得所有权时有争议的可起诉。

  7 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方发现的,可申请再次分割,时效为2年,自发现日起算。

  8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应有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被驳回诉讼请求。

9 彩礼返还问题: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可请求返还;

  婚前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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