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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涉外结婚适用的规定(2)

[作者:cdhbr]
2011-05-25 10:21

       港澳同胞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3.有关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州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18岁。

     (2)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同意。

     (3)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4)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5)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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