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当事人患有某些疾病时,法律是不允许他们结婚的。那么法律上禁止结婚疾病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玻艾滋并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玻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玻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并爱滋并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其实,老规定列举的这十四种情形,除了第七、八、九、十、十三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前(一)、(二)、(三)、(四)种情形相重复的外,剩余情形都属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玻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种。而第二种是一种笼统的规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并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玻《母婴保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玻《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玻
上述禁婚的疾病,如果在婚后患染,且一直难以治愈,对方不接受并起诉离婚,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重要证据标准。如在婚前患染且婚后尚未治愈,因为直接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婚姻,一方可凭证据直接起诉,且无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由法院径直宣告婚姻无效。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性是人类的自然需求,是夫妻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婚姻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任一方原因导致性行为不正常(包括男方先天或后天无性功能及性功能不正常;女方严重性冷淡或相关生殖器官切除导致怕性、厌性等),都有悖于婚姻目的;如果对方不原谅,可将其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诉由。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出于尊重人权的考虑,法官一般都判决支持。
但这类“性福”案件,被告方在法庭上如果不承认自己有问题,一审法官常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判决驳回。但根据我们律师的经验,一审之后双方仍分居并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二审法官一般都会判离。因为法官也会结合生活常理,且法律也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所以法官在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可能不提“性”的问题,只写“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其实内心还是受到了当事人“性”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男性的性功能,在南京已经有了专门的鉴定机构。
上面给大家介绍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疾病有哪些,通过介绍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男女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具有遗传性、传染性或者影响优生优育的,具体有哪些疾病大家可以再详细看一下上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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