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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罚(4)

[作者:秦甩]
2013-09-02 15:35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四、对包二奶的理解与处罚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时一度曾讨论得非常激烈,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包二奶”是一个新词,“包”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而在此处是约定俗成的意思,亦如包车、包场等,是商品化的概念,是一种金钱与美色的交易。“包二奶”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计划生育,也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

  包者与她人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这两种形式都构成重婚。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不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处罚。对此应当通过非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处罚)。

  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重婚,同时我们不应简单地把重婚罪的诉权完全交由被害人掌握。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婚的事实,都应当立案侦查,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好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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