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应辨明所遭受的行为是否是家庭暴力,方能根据正确的诉由提出损害赔偿。
蒋晓月与尚品行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有“一、生活中男方尚品行,在女方蒋晓月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晓月;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品行将蒋晓月打伤,造成蒋晓月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品行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晓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晓月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品行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品行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晓月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品行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品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晓月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蒋晓月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尚品行多次打骂蒋晓月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尚品行对蒋晓月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蒋晓月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品行未作书面答辩。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晓月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尚品行确实对上诉人蒋晓月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晓月进行殴打,蒋晓月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虐待、遗弃家庭的成员,可以要求赔偿吗?
高竹芸与丈夫婚后感情一般,共生育三个子女。199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9年4月,高竹芸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即离家出走,仅在2002年春节回家短暂停留,给了丈夫1300元后又离家出走。这期间丈夫身患重病,一人带三个孩子艰难度日。由于高竹芸拒绝抚养三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以遗弃罪判处高竹芸有期徒刑一年。今年3月,高竹芸起诉要求离婚,其夫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法院认为,高竹芸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高竹芸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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