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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作者:邹俐]
2014-03-27 11:41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通信、交流的权利,而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非直接抚养方行使看望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

  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不仅可以满足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予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行使探望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隔代有探望权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扶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还要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的新家庭的影响。

  三、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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