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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知识 遭遇家暴可以申请保护令

[作者:王川]
2013-08-22 11:53

  在离婚诉讼期间,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保护自己与儿女的安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法院裁定禁止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下面是夫妻关系知识介绍,来看看吧!

  “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激怒了丈夫,他会不会变本加厉?”面对顺德市民冯女士的担心,昨日,顺德法院发出佛山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她的丈夫李四(化名)对冯女士及其子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暴行为,否则可处以罚款、拘留,这是用司法力量给李四套上“紧箍咒”。

  给家暴受害人发出“护身符”

  李四与冯女士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初时生活贫困,二人相濡以沫,如今,二人事业有成,并有几套住房和厂房。然而,李四的脾气逐渐变得暴躁,近一年更是频繁与妻子儿女争吵,动辄暴力相向。虽几次报警,但未见收敛。冯女士决定不再做沉默的羔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在诉讼期间激怒了丈夫,他会不会变本加厉呢?毕竟法院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才能做出判决。”冯女士十分担忧。

  经过法官释法,冯女士得知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保护自己与儿女的安全时,她立刻请求法院发出这道“护身符”。该裁定规定:禁止李四对冯某及其子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的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送达裁定给李四的同时,还将送达一份到冯女士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法院将密切保持与公安方面的联系,确保裁定得到有效执行。

  据悉,这也是顺德法院发出的佛山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施暴者‘亮剑’,是他们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主办法官潘惠仪表示,一旦李四违反裁定内容,相应的处罚程序就会像紧箍咒一样立即启动。

  记者注意到,虽然冯女士的孩子并非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但是法官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将保护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子女,免除其后顾之忧。

  “保护令”有效期为3至6个月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法第100条增加的行为保全为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顺德法院去年受理离婚纠纷754件,今年上半年受理390件。这些案件中,可查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0件。”顺德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敏玲告诉记者。“有时看到她们在庭上痛苦流涕的样子,我们也十分同情。”

  黄敏玲分析,根据传统观念,家庭暴力被定位在“家务事”的范畴,除非涉及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或社会组织的介入因缺乏有效的强制力和及时性而收效甚微。上述案例中,冯女士请居委会调解、到派出所报案,但李四并不买账。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害怕提出离婚而触怒施暴者,招致更严重的暴力,因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威胁,最终只得撤诉。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过,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实效;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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