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婚姻法律法规中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新问题,并自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婚姻法,延续了几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生家庭生活就纳入了法律的视野。快来看看吧!
自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婚姻法,延续了几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生家庭生活就纳入了法律的视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也历经了1980年、2001年两次修订。
这些修订的原因即在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相应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近年来离婚率大幅上升,据报道我国每年结婚登记的新人有八百万对左右,但是离婚的就有将近两百万对,约占百分之二十五。离婚率如此之高的一个原因在于结婚当事人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失去理性,没有充分考虑清楚就冲动结婚、草率结婚。
而结婚后的诸多现实问题,如性格志趣不同、各自家庭成员矛盾、经济问题等等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由于婚姻期间一方感情、身体出轨,“包二奶”、婚外情、婚外同居现象日趋凸显。
2、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缺失与单薄,对婚姻的目的认识不清,结婚的动机不纯。很多人以婚姻作为获得房子、金钱、地位、权力的途径和跳板,对待婚姻的态度不严肃、不庄重。现实中的“包二奶”、婚外情、婚外同居现象,就是当事人对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违反与背叛。甚至于网络上有女大学生发出“宁做三奶,不嫁穷人”的惊人言论。
另外,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婚同居现象。非婚同居,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共同生活。这种同居关系虽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没有破坏已有的婚姻关系,但是仍然是不符合婚姻的理念和立法目的的,现实中也产生了一些因为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引发的诉讼纠纷。
这些光离陆怪的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即是人们对婚姻的目的、“婚姻的本质是什么”这些问题还没有搞清楚,还存在着种种误解。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也不仅仅是是结婚契约,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本质是指一种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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