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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同居和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作者:余岐仆]
2013-04-26 17:23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对于类似问题,新婚姻法的确切概念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下面是我国婚姻法律知识介绍,有兴趣的来看看吧!

  婚姻法律 同居和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不能简单地认为丈夫(妻子)与别的女人(男人)同居就是重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婚”的构成是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要有外在的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也要具备五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从实际情况来看,包二奶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已构成重婚,有的还只是非法同居。

  至于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则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我国婚姻法上没有“通奸”和“婚外恋”的概念。在人们私生活领域,只能由道德来起作用。

  王女士说,1996年她因工作关系与李某相识,那时她还是单身,且尚无男朋友,而李某则隐瞒了已婚及家属在外地的事实。两人在频繁的工作交流之余,也相互关心日常生活。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双方互有好感,由此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同居生活。

  在二人同居期间,王女士知晓了李某已婚的事实。她曾提出让李某与妻子离婚的要求,但李某以“咱们在北京就是夫妻,要那个一纸空文有什么用”为借口推脱。直至今日,李某仍未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王女士说:“之所以还继续与他一起生活,是因为我当时觉得,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出双入对,以夫妻自称,街坊邻居以及双方在京的朋友都认为我们是夫妻,感觉上与真实的夫妻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我也就对他的婚姻状况不再过多干涉了。”

  然而,今年初王女士因患病在家中疗养,失去了经济来源。李某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以及照顾的责任,提出与王女士分手。之后,不管王女士怎样反对和挽留他,李某仍然搬出了二人租住的房子。

  重婚罪案件的追诉,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济手段。这类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自诉程序处理。

  由于王女士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二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女士无权向李某主张扶养费等经济补偿。如果二人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双方财产根据各自举证,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这一切都出乎王女士的意料。

  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下限制一方提出离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

  (3)判决不准备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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