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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租赁合同样本(2)

[作者:范沛男]
2010-09-07 11:42

三、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 作为订金,乙方需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剩余款项 在用完车辆后的当天,甲方一次性付清。 乙方在收取全额费用后应开具统一发票交于甲方。

四、其他约定:

• 租用超长型车辆一律不进新村、弄堂、乘客需在约定的路口或弄堂口上车。

• 路幅宽在 5 米以下的道路,超长车无法进入或是调头的情况下,乘客需在就近路口上、下车。

五、违约责任:

1 . 如因甲方原因退车的。自用车当日起计算,一个月内退车扣除预付车款的 作为违约金;在三天以内退车, 扣除甲方所付预付车款 作为违约金。

2 .婚车在协议时间后 1 小时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由乙方负责赔偿车款的 ,超过一小时至两小时赔偿 ,超过 2 小时则甲方可免付本次租赁费。

3 .凡乙方车辆因故障或非凡原因不能按原约定发车,需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换车,乙方将及时提供同级或同级别以上的车辆代替,如甲方要求退车,则 全额退款。未能提前 15 天通知的,而婚车在婚庆活动当日未能到协议规定地点,乙方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二,即返还业已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一次性赔偿本协议约定车价的 2 倍。

4 .租赁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故障不能继续使用的,本公司用同等级别(或高于该车级别)的车辆替代,由此而延误的时间自故障开始起一小时内退赔当天租费总额的 ,一小时后仍未换车退赔,并保证替代车辆供客户继续使用。
 5. 婚车若没有空调,退还 全部 车款。

第六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1 、
2 、
3 、
4 、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 盖章(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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