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类物品主要有:
* 烟火、鞭炮,除了审计员认为不具危险性的;
* 威士忌、白兰地,除了附带原产地证明书的,并有证据使审计员认为自出厂之日起放置于木桶中已至少三年的;
* 用于居住、办公、车间或相似目的的拖车、大篷车,除非经巴有关部门特别授权批准。
* 其它海关官员认为需采取限制措施的物品。
(2)禁止类物品主要有:
* 目前巴哈马法律规定禁止进出口的所有物品;
* 刻有与正在巴哈马或其他地方流通的货币(纸币、硬币)图案相似的任何物品;
* 作者根据《版权法》第22条已通知审计员的其个人作品的翻印本;
* 淫秽狠交的印刷品、油画、照片、书籍、卡片、平板印刷物或其它雕刻品,或任何其他不良物品;
* 肉类、粮食、水果、蔬菜或其它不适合人食用的物品;
* 人造奶酪、人造奶油或其他类似的奶油替代品,即便发票上注为“奶油”;
* 原产地为科威特或伊拉克的物品,或在1990年8月2日前从科威特出口的物品,即便并非科威特原产品;
* 海绵、鱼类、海螺及其他海洋物种、动植物的出口须有巴哈马农业、渔业和地方政府部(电话:325-7502,325-7537;传真:322-1767)特批的执照和许可。未避免时间上的拖延,应在实际出口日期前获得官方的许可证。
* 其它海关官员认为有理由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4、对于携带违禁品的旅客如何处理?
一旦认定入境旅客携带违禁品,在场海关官员将向其解释相关法律,并将其带往相关部门。在任何情况下,违禁品均不得进入巴哈马国内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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