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携带货币离境不受海关限制。但携带大量货币现钞时,必须有证明货币正当来源的原始文件,如银行水单或货币携带证明等,以备拉安全部门盘查。
6、在机场、码头和公路海关边境检查站,凭护照、机票或船票或车票,并出具本人3个月内的商店购物正式退税发票和包装完好的所购商品(金额超过50拉特),经海关边境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可退回增值税部分。
7、在机场、码头、铁路和公路海关边境检查站,凭护照、机票或船票或车票,并出具本人3个月内的酒店、旅馆及乡村旅游客房等正式退税发票(金额超过50拉特),经海关边境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可退回增值税部分。
(三)外国公民出入境时,拉脱维亚海关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I、各种军用武器及零配件、弹药、炸药及类似物品、特殊化学品及运用工具厂(筒罐装催泪瓦斯除外)。
2、火药枪、猎枪、瓦斯手枪(左轮手枪)及弹药。拉脱维亚内务部国家警察总署批准携带出境者例外,咨询电话:00371-7075258。
3、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国家医药署批准携带出境者例外,咨询电话:00371-7112180。
4、各种色情物品。
5、酒精。
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填写海关申报表
I、携带物品金额超过150拉特(约折合270美元)或在48小时以内入境超过1次者。
2、携带同一种物品超过3件或不受数量限制但海关价值超过15拉特(约折合27美元),或在48小时以内入境超过l次者。
3、携带同一种食品超过3件,或不受数量限制但海关价值超过15拉特(约折合27美元),或在48小时以内入境超过1次者。
4、携带烟草制品、烈性酒、葡萄酒、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和咖啡数量超过海关规定者。
5、任何数量和金额的荣誉奖品。
6、任何数量和金额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携带者其它从事个人劳动的物品。
7、单独托运的物品。
8、临时出入境物品。
9、中转运输物品。
10、为第三者携带的物品。
1I、出入境携带火药枪、猎枪、冷武器、炸药及类似物品、精神药物、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可电离的固体物质,以及其它禁止或限制携带出入境物品者。
*海关价值:凭携带者出具的购物商业发票原件,无商业发票时由拉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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