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填写申请表
您在填写《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时应注意:
1) 填写《申请表》1份,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准涂改;
2) 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填表用标准简化汉字;
3) 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已变更升位的按18位填写。“户口所在地址”是户口簿首页“住址”栏的具体地址。“现住址”是申请人的当前居住地;
4)“工作单位”须写全称。档案存放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应注明档案存放地。离(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的写原单 位;
5)“申请种类”、“前往地”、“往返次数”和“申请事由”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6)“声明”栏内须填写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签名;
7) 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8)“领取证件方式”请按需选择填写;
9)“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和岳父母;
10)“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按序填写,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11) 以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 是须报备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
5.提交申请
准备好相应材料后,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海淀、朝阳受理点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片)、身份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非北京户籍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 近期直边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2寸证件照片1张,并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尺寸见申请表;
3)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需报备人员仍须盖章政审);
4) 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到指定翻译公司译为中文);
申请被受理后,请持《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在接待大厅拍摄数码扫描证件专用照片。如委托邮局递送证件,请到邮政速递局设在接待大厅一层的服务台办理相应手续。
6.申办加急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在提交申请时办理加急。申请加急的条件:
1) 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的须提交境外医院或警察局的证明;
2) 开学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须提交有开学日期的录取通知书;
3) “进入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2024-05-17 16:05
2024-05-17 15:56
2024-05-17 15:51
2024-05-17 15:45
2024-05-17 15:39
2024-05-17 15:33
2024-05-17 15:22
2024-05-17 15:18
2024-05-13 15:54
2024-05-13 15:47
2024-05-13 15:46
2024-05-13 15:15
2024-04-29 16:13
2024-04-29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