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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全文)(2)

[作者:tzlee]
2010-10-13 17:57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县级以上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用邮需求,对本辖区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当提前3日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以不低于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现有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频次和时限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应当逐步提高邮件投递频次和邮件全程时限质量,以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邮政汇兑属全国联网网点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汇3日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非全国联网网点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汇10日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当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为用户兑领汇款。

  第十六条 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应当由新用户到所在地的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20日内书面告知邮政企业;未及时告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发展规划。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和邮政营业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纳入村庄规划,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一并考虑,统筹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邮政设施建设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校区、旅游区、城镇社区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应当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

  第十九条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楼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用户数相应的信报箱。信报箱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其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建设总体预算。信报箱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居民住宅楼信报箱的设置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验收文件纳入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分户验收中认定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信报箱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新建居民住宅楼信报箱的设置情况。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信报箱的补建和更新可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旧小区改造的,应当将居民住宅楼的信报箱补建和更新纳入改造规划,安排资金补建或者更新信报箱。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可以与其签订协议,将邮件投递到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由其转投用户。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邮政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志,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准许邮政从业人员进入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区、高等院校和宾馆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交通、民航、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为邮政企业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邮政企业设置邮筒(箱)、自助邮政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报建流程,缩短报建时间,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按照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就近安置,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且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运邮车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认可和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免予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且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运递邮件时发生轻微事故,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放行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确需暂扣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员或者有关企业,并为转运邮件提供便利。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且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运邮车船及其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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