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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违规处罚新规则 交通违章或罚护理病人

[作者:chachaba]
2010-07-28 16:25

  香港交通违章者要从事社会服务的举措被深圳“嫁接”,但在日前的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中遭遇了“水土不服”。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闯红灯造成事故尚未构成犯罪者,除了要被处罚外,还应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

 

  今年7月,义工志愿者在龙岗进行交通文明宣传活动。

  香港交通违章者要从事社会服务的举措被深圳“嫁接”,但在日前的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中遭遇了“水土不服”。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闯红灯造成事故尚未构成犯罪者,除了要被处罚外,还应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人大代表在讨论中质疑,被罚者带着情绪做护理,能行吗?除了护理没有其他好的选择吗?这种“被义工”的做法能真正执行吗?

 

  [交规草案]

  五种违章要被罚社会服务

  根据草案的修改建议稿规定,5种交通违章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服务时间为30小时至60小时。这5种交通违章行为分别为: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造成重伤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草案修改稿还特别规定,同时具有5款违章行为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为了确保执行,该草案中提出了扣证的约束举措,即参加社会服务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在暂扣期限内未完成的,暂扣期限延长至其完成为止。另外,为了防止弄虚作假,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人大代表]

  社会服务应降低专业性

  交通违章罚社会服务,在上周五的人大审议中成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们关注的焦点。大家普遍认为,这种以教育为主的方式是一种好的尝试,但目前《条例》中的规定,则缺乏合理性。

  “去指定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要不要问问病人愿不愿意?服务执行者又不是医院的人,如果发生了责任事故,谁来承担?”深圳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直言,目前条例中对社会服务令的规定不够合理。尤其是护理这种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训练,“要一个肇事司机伺候一个病人,这就不合适。”

  他也提出,至于条例中提出的参加义工服务,义工组织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加入,但对交通违规行为人,要求其参加义工服务,是否合适,“社会服务令这个立意非常好,怎样达到这项创新的目的,还需要仔细研究。”

  蔡立代表建议,可以考虑让这些行为人去做类似扫马路这样人人都可以做的工作,不牵扯到对服务对象的影响。这一观点得到了不少代表的认同,认为从事的社会服务工作,应当是专业度低的,比如站在路口维护交通秩序等。

  “也可以直接与社区工作站对接,让交通违规人到社区服务一定的时间,然后,由社区服务站出具一个从事社会服务满多长时间的证明。”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则建议,在社会服务令的具体规定上,需要有更科学的考虑。

 

  [质疑1]强制服务涉嫌越权?

  交通违章要被罚社会服务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争议。一些法律人士质疑,强制社会服务,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之嫌?其上位法的依据又如何呢?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认为,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对社会服务的明确定义。社会服务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处罚更没有明确。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属于地方立法,其立法的宗旨与依据必须是有国家的上位法作为依据,没有权力做出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在罚款的同时,还要强制进行社会服务,有“无法可依”的嫌疑。

 

  [质疑2]学香港学得“不像”?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深圳社会服务令是学习香港,但是学得“不像”。香港社会服务令决定的做出都是由区域法院来判决的,深圳将这样一个权限交给交警部门来做显然是不合适的,涉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

  金焰认为,香港的社会服务令实际上是一种刑事处罚,而深圳写入草案修改稿中的社会服务令从性质上来看应该属于行政处罚。但是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从行政处罚来看,被行政拘留的人都不允许劳动,交通违章的人必须劳动值得商榷。不过金焰认为,社会服务令是很好的一个做法,关键是如何完善其细则,并且最好由法院来作出裁定。

 

  [质疑3]冒名顶替处罚太轻?

  市民最为关切的是社会服务令的执行性问题。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参加社会服务,怎么办?尤其是如果其找人冒名顶替呢?

  根据目前的规定,如果冒名顶替被发现,其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对此规定,律师金焰认为处罚太轻。“这相当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啊?找人冒名顶替,如果没被发现就混过去了,被发现也无非是重新做一次,这没有任何损失。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轻。”金焰说,过去,深圳曾经对交通违法者要求参加道路交通的协助管理,曾经就出现过专门帮人冒名顶替者。“如果社会服务令不作出详细的规定,那么我担心会出现专门替人顶包这样一个职业。最终造成有钱人罚不到,劳动的还是工薪阶层。”

  ■他山之石

  香港社会服务令

  先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社会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令(C om m unityserviceorder),英国1973年创立的刑种,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香港的“社会服务令”于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根据香港的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社会福利署须向法庭提交有关违法者的背景调查报告,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社会服务令,以及是否有合适工作提供,在得到违法者的同意下,法庭才判处社会服务令。案件会转到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社会服务令办事处跟进。违法者须署方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处理垃圾、植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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