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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全文)(3)

[作者:chachaba]
2010-10-20 17:25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

  第二十七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利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设施,逐年减少用水计划;具备雨水、经处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条件的市政公园和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和中水;不足使用的,方可使用城市供水。

  第二十九条单位用户使用的中水、经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从其他非城市饮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免收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条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第三十一条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

  第三十三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供水企业依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推行节约用水的工作可以适当补贴。加价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单据必须标明用水性质、基本水费、累进加价水费、月度计划用水量、月度实际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况。

  单位用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收费。未分开计量的,以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为依据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

  第三十六条单位用户或者居民用户认为加价收费有误的,可以在接到加价收费通知后60日内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向水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办理退款;情况不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包括核减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调整加价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措施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限制用水指令到期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状况。

  第三十八条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单位水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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