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文章——2019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什么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被助。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指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转变。从1998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在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财政、企业和社会(主要是失业保险)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的一项特殊过渡性措施。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按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由失业保险等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问题解答
【问】下岗职工有基本生活费吗?
【答】下岗职工有基本生活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工与企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自谋职业(包括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按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任选一个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国企下岗职工是否免交社保呢?
【答】国家从来没有国企下岗职工免交社保的政策,最多就是有一个40.50政策,即女超过40周岁,男超过50周岁,因下岗失业,有下岗证,再就业困难,可以申请享受3年社保补贴,免交社保的政策还从来没有过,你可以拨打统一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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