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报道
单位应每月向职工通报缴费基数
深圳拟修改《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养老保险条例调整牵动人心。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我市拟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据悉,为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法制办昨日将该条例修订草案在其网站上公开,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3月15日前反馈给市法制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79室 邮编:518035 电邮:wangl@fzb.sz.gov.cn)。
修改详解:条例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据悉,《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其调整对象的范围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员工”扩大为: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
此外,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基数为上月工资总额
原《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而修订草案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每月通报缴费基数
修订草案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每月将职工缴费基数向职工通报。
基数异议:须两年内申请调整
原《条例》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因在法律实践中,“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难以举证和确认,为此修订草案将该条款改为: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当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处理。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可罚1万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保机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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