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5%);
2、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
3、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在门诊化疗、放疗、介入治疗或核素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二、综合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2、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
3、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5、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自费药,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以上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四、生育医疗保险
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以上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五、医疗保险每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连续参保时间 | 基本医疗保险 | 连续参保时间 |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
不满半年 | 年平工资×0.5 | 不满1年 | 5万元 |
满半年不满1年 | 年平工资×1 | 满1年不满2年 | 10万元 |
满1年不满2年 | 年平工资×2 | 满2年不满3年 | 15万元 |
满2年不满3年 | 年平工资×3 | 满3年不满6年 | 20万元 |
满3年以上 | 年平工资×4 | 满6年以上 | 不限额 |
温馨提示:
1、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限于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月平均工资的300%缴交, 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
3、“月(年)平工资”是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年)平均工资(2010年7月,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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