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说明:
1、本价目表依据粤价[2008]224号文《关于提高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制定,自2008年7月1日(按抄见电量)起执行。蓄冰空调谷期电度电价按0.2884元/千瓦时执行。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或非普工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3、峰谷电价的实施范围:工业用电、101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用电、101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类别用电。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9:00-11:30、14:00-16:30、19:00-21:00)、平时段(7:00-9:00、11:30-14:00、16:30-19: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4、酒吧、网吧、歌舞厅、卡拉OK、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娱乐城等商业(服务业)类中的娱乐业不实行峰谷电价,按商业类平段电价执行。银行等金融业用电户执行商业(服务业)类电价。
5、根据粤价[2007]75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执行高耗能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电价价目基础上分别提价0.2元/千瓦时和0.05元/千瓦时。
6、力率调整电费按原水电部(83)水电财字215号文执行。 (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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