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培训,实现新员工稳定就业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新录用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上岗基本技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意识、质量意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科学素质等),实现新录用员工3个月以上稳定就业。
(五)同一员工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员工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参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岗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
(四)与参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并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以工代训”后3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以工代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以工代训”岗位、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是指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为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申请的技能考核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培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为有培训意愿的重点群体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具体人员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初次到本市求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面向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以及国家、省、市人力资源部门布置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条件
参加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户籍或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培训项目所对应的行业1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办学的,由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技工)院校。
(二)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仅限于申请承接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
(一)申报培训计划。承接公益性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填报培训班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拟培训人数等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发布培训通知。培训计划经备案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机构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机构接受个人报名。
(三)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登录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注册,选择培训项目、培训班次等报名参加培训。
(四)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报名学员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公益性技能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工种分班次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3个工作日前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将参训信息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的,需提供扶贫手册。
(四)属本市“两后生”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中属“两后生”中农村学员的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 机构应当在备案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训学员属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可以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每8学时换算为1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
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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