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和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享受5-20万元资助。优秀项目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一)大赛选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
(二)落地注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
(三)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优秀项目产生途径(可采取一种或一种以上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
(一)就业择业期政策
适用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适用期限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政策和待遇:
(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政策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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