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审查
根据选聘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参加公开选聘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仅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本次选聘基本条件及职位有关要求进行审查,不核实报名材料真实性。因考生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三、面试
对资格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单位成立专家组,结合岗位特点对报考人员进行评议,按拟聘人数的3倍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资格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进入面试。面试形式、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四、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一般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两人及以上竞聘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招聘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聘人员。
五、体检
体检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须在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经招聘单位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合格的,在宝安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区委组织部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因考生原因自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聘用备案的,取消聘用资格。
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招聘单位订立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合同聘期内,聘用人员拟调离招聘单位的,视为违约,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事项
1.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深人社规〔2019〕9号)及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4.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5.本公告由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党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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